廣州多份遺囑繼承效力如何判斷 遺產(chǎn)繼承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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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男子王甲訴稱,弟弟王乙2013年2月去世,父母分別在2013年5月和2009年8月去世,留下房產(chǎn)一套。父親王某在2010年12月、2011年8月和10月立下3份遺囑,明確房產(chǎn)由兄弟二人各得50%。父親在2011年10月份的遺囑中表示,之前寫的遺囑都作廢,今后不再立遺囑,即使再寫也不作數(shù)。父親去世后,該房產(chǎn)和父親的存款、撫恤金被弟媳和侄女獨占。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王甲將弟媳楊某和侄女王小乙(化名)告上法庭。


楊某和王小乙在一審中辯稱,王某在2013年立下遺囑,將涉案房屋給了她們娘倆!巴跫讓Ω赣H不孝,公公晚年一直由我和女兒照顧,其存款已作為生活費使用,撫恤金應(yīng)歸王小乙所有”。


(二)法院判決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由于王乙、王乙的母親先于王某去世,故其遺產(chǎn)由王甲、王乙、王某法定繼承。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王甲占六分之一份額,楊某和王小乙共占六分之五,撫恤金及工資按法定繼承處理。王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經(jīng)鑒定,楊某提供的遺囑正文內(nèi)容手寫字跡與落款簽名字跡均為王某所寫。在王甲沒有證據(jù)證明楊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遺囑真實性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況下,該份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和效力要求。且該遺囑訂立后,王某曾向單位工作人員宣讀,并有影像資料佐證。因此,可以認定楊某和王小乙提交的遺囑為王某對涉案房屋處分的最后意思表示,本案的遺產(chǎn)繼承應(yīng)當以該遺囑為準。綜上,二審法院駁回了王甲的上訴,維持原判。


(三)分析

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同一繼承物的遺書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內(nèi)容抵觸,應(yīng)分不同情況考慮:

1、如果都進行公證的,應(yīng)該以最后一份為準;

2、如果都沒有公證也是以最后一份為準;

3、如果進行公證和沒有進行公證的遺囑都存在,應(yīng)該以進行過公證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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